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416号
原告: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济南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
被告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
被告三:山东春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和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