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聚海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6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5执190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聚海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药山办事处丁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在执行济南聚海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该被执行人高消费。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济宁市兖州区红花西街的房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另查询了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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