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慧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119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42046.67元,并负担执行费178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9866.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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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仁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