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恢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扬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127185825802。
法定代表人:姚慧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宗龙喜,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骏,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二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56702278F。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南二路以南、西六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3909828Q。
法定代表人:王宁,执行董事。
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与山东科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申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13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27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27日,到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现场进行了调查,上述企业已停止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8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本院扣划其存款23,370.44元,扣除执行费后将剩余10,966.44元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本约谈告知书,向其通报案件执行情况,要求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申请悬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进行申报,本院视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悬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410.55元,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10,966.44元,未到位标的额989,444.11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2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新宇
书记员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