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3民初4683号
原告:黄山市建夏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洋镇绿地上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63岁,汉族,住平,住平舆县div>
原告黄山市建夏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黄山市建夏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山市建夏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