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3民初5206号
原告:黄山市建夏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洋镇绿地上郡7幢2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6年6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黄山市建夏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已依法通知原告黄山市建夏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但原告至今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