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某、饶四军与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29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初字第02374号
原告傅立明,男。
原告饶四军,女。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桂莲,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爱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艳萍,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叔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丕清,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钟建军,该公司副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立明、饶四军与被告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傅立明、饶四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立明、饶四军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傅立明、饶四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969元,减半收取4484.50元,由原告傅立明、饶四军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丽 芳
审 判 员 张 笛 瑶
人民陪审员 石  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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