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垓某某建材经营部、湖州长湖市政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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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91民初139号



原告:***垓**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杭垓镇缫舍村虎岭自然村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D54PL14。




经营者:**。




被告:湖州长湖市政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杨家埠街道钮店桥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9KCYY5M。




法定代表人:柳泽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东,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垓**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与被告湖州长湖市政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湖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营部的经营者**、长湖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




**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长湖市政公司立即支付**经营部剩余余款1942815.7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长湖市政公司承担。后**经营部变更诉讼为:1.长湖市政公司立即支付**经营部剩余货款1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长湖市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经营部向长湖市政公司供应石料。长湖市政公司至今仍结欠**经营部货款1400000元未支付。因**与案外人的纠纷,安吉县人民法院要求长湖市政公司协助执行,停止支付上述货款,但欠款是真实的,长湖市政公司可以将货款立即提存至安吉县人民法院或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的账户。故诉至法院。




长湖市政公司辩称:对于结欠**经营部货款140万元无异议,但目前资金紧张,至少需要1-2个月才能支付。




**经营部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石粉进货验收对账单(原件)三份、长湖市政公司付款凭证(原件)一份,证明**经营部与长湖市政公司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长湖市政公司尚欠**经营部货款1400000元。




经质证,长湖市政公司对**经营部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查,**经营部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与**经营部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经营部与长湖市政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长湖市政公司未及时向**经营部支付货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故对**经营部要求长湖市政公司支付货款1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州长湖市政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垓**建材经营部货款1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0元(已减半),由被告湖州长湖市政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柯晓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赟

书记员李雅萍

湖州长湖市政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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