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兴昆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木棉湾社区育苗路6号鸭秋湖工业区中兴新厂房4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旭路19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深)裁字第0084号裁决,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八万二千二百三十五元二角五分;上述款项应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执行员
史磊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