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立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19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6执14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立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桂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立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45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限期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20000元、逾期违约金18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400元。执行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保险、税务、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少许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但因冻结系轮候冻结,未能扣划回案款。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陕AS***2号金龙牌车辆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上述车辆之档案,因车辆尚未实控,暂不宜处置。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证券、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均无登记信息。经去北京银行西安长安区西长安街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在该银行亦无理财相关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之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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