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2637号
原告:西安木易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抗定,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立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桂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木易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立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木易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西安木易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任 伟
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佳
书 记 员 朱玉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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