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8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周礼君,女,1980年11月29日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4日生,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466-9,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归还周礼君借款50万元,约期于自2016年3月起至2016年7月止,***分别于每月的30日前各归还10万元;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66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97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礼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投资等信息,除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苏M×××××别克牌汽车及*************汽车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一套,该房产被本院以(2016)苏1***2执3049号案件裁定拍卖且正在处置中。现本院已发函要求在分配财产时扣除优先权等相关费用后就本案参与分配。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于2018年8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靖江市××天地花园××室不动产已被另案处置待分配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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