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6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2执305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548956-1,住靖江市。
负责人:魏铭柯,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466-9,住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3-5,住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景红贤,女,***年9月***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2执30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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