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603号之一
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2号上成发展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00元,由原告江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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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左嫣茹
书 记 员 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