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终4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方军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岩,黑龙江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贻春,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诉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12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新阳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一审裁定认定本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本次诉讼与前诉当事人不同。前诉判决显示当事人为三方,即***、新阳建筑公司、哈尔滨市新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而本次诉讼当事人为两方,即***和新阳建筑公司。前诉与本诉诉讼当事人不同。2.本次诉讼与前诉标的不同。前诉判决标的是工程款,即***请求给付拖欠工程款。而本诉标的为房款,是因***欠案外人材料款而法院执行新阳建筑公司房产导致新阳建筑公司产生损失。另外,对于所欠材料款,前诉一审法院认定不是***所欠材料款,新阳建筑公司应给付***材料款,而二审法院则认为该笔材料款属***所欠,应由***给付,但没有改判,而是要求新阳建筑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新阳建筑公司提起了本诉。
***辩称,另案一审时***将房屋返给新阳建筑公司,新阳建筑公司没有通过***便将房屋给拍卖了。新阳建筑公司到目前为止还欠***35万元。在另案中新阳建筑公司本次诉讼的事情已处理完毕,本案属重复诉讼。
新阳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给付房款153792元及利息171088.72元(自2000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1月8日,***以新阳建筑公司为被告在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付拖欠工程款153792元及利息暂计200000元(自2000年10月14日至2018年3月5日),一审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黑01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新阳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53792元;二、新阳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53792元的利息166983.72元(自2000年10月14日至2018年3月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新阳建筑公司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黑01民终67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阳建筑公司就上述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本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且本诉实质上系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属重复诉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新阳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证据。
本院查明:2000年,案外人哈尔滨市永发物资经营部起诉新阳建筑公司,要求新阳建筑公司给付钢材欠付款。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8日作出(2000)外经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新阳建筑公司欠哈尔滨市永发物资营销部860000元,于2000年11月30日前付46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00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新阳建筑公司给付永发经销部欠款利息13000元,于2000年12月30日前付清。因新阳建筑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道外区人民法院通过拍卖程序将哈尔滨市道里区达江小区5栋5单元2层1号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成交确认款项为98000元。
***诉新阳建筑公司拖欠达江小区4号楼及电业办公用房两项工程的工程款案件。2015年8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黑监民再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新阳建筑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之前给付***工程款65万元;二、新阳建筑公司配合***办理退休手续;三、***以新阳建筑公司名义在松北区实际施工宏达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需以新阳建筑公司名义进行诉讼及***如果对哈尔滨市道里区达江小区5栋5单元2层1号房屋进行诉讼,新阳建筑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出具相关诉讼手续。
2018年,***起诉新阳建筑公司,主张新阳建筑公司已于2001年同意将哈尔滨市道里区达江小区5栋5单元2层1号房屋抵顶欠款153792元,又在另案调解中用此房清偿哈尔滨市永发物资经营部的钢材货款,遂要求新阳建筑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153792元及利息。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1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新阳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53792元;二、新阳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53792元的利息166983.72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新阳建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18)黑01民终6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认为:“新阳建筑公司主张拖欠的钢材款是***在施工达江小区4号楼工程中赊欠的,根据双方的承包协议应由***承担给付责任,故法院来公司执行生效调解时,将抵给***的工程款(即案涉房屋)协助法院执行给案外人。***否认拖欠案外人钢材款的事实,且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案件双方当事人系案外人与新阳建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人为新阳建筑公司并不是***。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新阳建筑公司将抵偿给***的工程款的涉案房屋,用以偿还拖欠案外人的其他欠款。一审法院判令新阳建筑公司按房屋抵偿金额给付***工程款并无不当。新阳建筑公司认为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人应该是***,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在(2018)黑01民终6788号案件中认为新阳建筑公司同意将哈尔滨市道里区达江小区5栋5单元2层1号房屋作为工程款抵顶给***,但该房屋又被新阳建筑公司在另案执行中清偿给哈尔滨市永发物资经营部,***未实现该权利,要求新阳建筑公司给付该笔工程款。新阳建筑公司虽在该案中抗辩称***赊欠哈尔滨市永发物资经营部钢材款,***应作为(2000)外经初字第980号案件中的履行义务人,但(2018)黑01民终6788号民事判决书并未针对新阳建筑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进行实体评判,该判决以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认为新阳建筑公司将抵偿给***工程款的房屋偿还了案外人欠款,故判令新阳建筑公司按房屋抵偿金额给付***工程款。新阳建筑公司将另案的抗辩理由转化为本案的诉讼理由,主张***给付房款及利息,因(2018)黑01民终6788号对此未予审查,且认为新阳建筑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故新阳建筑公司以此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针对(2018)黑01民终6788号案件的重复诉讼。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1259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173元(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6173元),退还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韧
审判员 孟朋卓
审判员 李妮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