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8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终4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二段122-1号。

法定代表人:于成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量,男,该公司开发部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

上诉人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拖欠的劳动报酬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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