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瓦执字第7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二段122-1号。
法定代表人:于成敏,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大民二终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依法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的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馨
审判员 董文革审判员姜胜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