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执行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14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民初941号
原告:***,男,满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二段122-1号。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于成敏。
原告***与被告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矫日波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宋淑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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