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民初941号
原告:***,男,满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南共济街二段122-1号。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于成敏。
原告***与被告大连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矫日波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宋淑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