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诉前调确628号
申请人:甘肃瑞锦隆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3XUNP5F,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西园路桥南家居建材城钢材区1-2排9-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甘肃佳通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72G5TC5P,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兰州中天健广场10-14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甘肃瑞锦隆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佳通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16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甘肃佳通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甘肃瑞锦隆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100000元,税款20140.30元,合计120140.30元。
二、申请人甘肃佳通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甘肃瑞锦隆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5000元。
三、申请人甘肃佳通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甘肃瑞锦隆商贸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245元、保险费300元、律师费10000元,共计11545元。
以上一、二、三项合并执行,申请人甘肃佳通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甘肃瑞锦隆商贸有限公司136685.30元,于2022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若申请人甘肃佳通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则资金占用费以实际未支付钢材款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自2021年11月26日起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甘肃瑞锦隆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甘肃佳通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