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81执124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民初17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2142172.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勇
书记员 肖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