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157号
申请人:贵州联东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一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50197607P。
法定代表人:杨碧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贝,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拉萨凯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城关区蔡公堂乡白定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8DL6Q。
法定代表人:余美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联东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拉萨凯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联东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拉萨凯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12104213901203677742)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联东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拉萨凯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蔡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