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997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璞,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陕西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长虹。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金 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中堃
书 记 员 吴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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