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1-11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3362号
起诉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
本院收到***递交的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陕西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工程欠款4939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陕西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8日***与陕西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筋分包合同书,该工程于2022年5月底已全部竣工,合同约定陕西久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比例,付款至班组,***与陕西久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该工程劳务费已全部给陕西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陕西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催要,陕西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予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陕西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主体分项(钢筋)分包合同书》第十五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起诉人与陕西中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铜川市只有一个铜川仲裁委员会,双方仲裁条款约定明确,起诉人应向铜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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