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驰威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农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12
1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4民初2487号 原告昆山驰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康 家路61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农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 区白云大厦1幢11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驰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威公司)诉被告杭 州农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 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 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驰威公司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采购 有机废弃物快速无害化生物发酵系统等设备,2019年12月18 日原被告签署对账单,确认原告于2019年12月开具1837000元 发票给被告,******第四五套安装调试完成后,被告在该 订单退税款到账或客户尾款到账或2020年3月30日前,任一情 况满足,被告即支付原告全部尾款206700元,现被告未能在2020 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该笔款项,原告催促未果,故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6700元及利息(以 20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 被告农冠公司未作答辩。 2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供应商:驰威公司。 采购商:农冠公司。 采购合同:双方于2019年8月22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 采购标的:DZR-50快速无害化生物发酵系统肥料生产线。 合同价款:合同价1837000元。 付款方式:第一次预付款为合同总价30%共551100元,农 冠公司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支付给驰威公司;第二次付款在 合同签订后的45日内,为合同总价30%共551100元。第三次付 款为合同总价30%,在农冠公司收到订单产品并验收合格之后, 供应商开具全额发票后7个工作日支付,第四次付款为合同总价 5%共91850元,在设备安装完成并经农冠公司和用户验收合格之 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尾款(质保金)合同总价5%共 91850元,在农冠公司对设备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支付。 订单附件一载明购买设备的基本配置、价格,及售后服务承 诺。 签章确认:驰威公司法人***在合同上落款的授权代表处 签字并加盖驰威公司公章。农冠公司***在落款的授权代表处 签字并加盖农冠公司公章。 2019年12月6日,驰威公司向农冠公司发送上述货物,送 货单上验收意见载明,设备的品牌、外观、规格、数量、配件正 确,技术资料齐全,点验合格,同意签收。***在购方单位签 收人处签字确认。 2019年12月19日,驰威公司向农冠公司全额开具了增值 税专用发票。同日,农冠公司和驰威公司签订对账单一份,对账 单抬头载明为杭州农冠应支付驰威货款明细,明细第七项确认 2019-9-19,DZE-50*2,签单前客户要求去掉两台燃烧机,设备 中途又要求加两台燃烧机,订单价由1837000元增加到1860000 元,总价1860000元,已收金额1653300元,未收金额206700 元,备注为已收金额发票未开。 3总结确认执行办法为:驰威公司于2019年12月开具1837000 元票额发票给杭州农冠公司,杭州农冠公司在设备采购订单(马 来西***第四、五套订单)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特别约定: 农冠公司该订单退税款到账或客户尾款到账或限时三月份2020 年3月20日前,三种情况任意一种情况满足条件即付款)支付 该订单全部尾款206700元,其他事项于款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不在此次对账决策事项内。对账单落款处驰威公司和农冠公司分 ***确认。 后农冠公司未支付尾款206700元。 2020年1月20日,双方完成设备验收,验收单载明设备安 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农冠公司的***在设备交付验收单上 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设备采购订单、送货单、交付设备验 收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驰威公司与被告农冠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 订单》由双方盖章并有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 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 照履行。原告已交付货物,并由被告验收合格,被告理应承担依 约支付货款的责任。合同虽然约定5%的质保金付款条件为在农 冠公司对设备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支付。但根据双方在 2019年12月18日签订的对账单,本案合同涉及的货物增加两 台燃烧机总价由1837000元增加至1860000元,未付金额206700 元,并确认该笔订单全部尾款206700元的付款条件为对账单中 的特别约定三种情况之一满足即支付全部尾款,其中明确约定付 款情形之一是2020年3月30日前,故驰威公司依据结算单主张 农冠公司支付尾款2067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 持。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由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合法 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 4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农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驰威机械 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6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 清; 二、被告杭州农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驰威机械 有限公司利息(以欠付上述第一条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4月 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00.5元,财 产保全申请费1554元,合计人民币3754.5元,由被告杭州农冠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交纳本院。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杭州农冠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 翔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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