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47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6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12执3847-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工业园珠江路**黄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7年10月,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暂无法提供。

2、2017年10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申报财产。

3、2017年10月、11月、3月,本院以本案及被执行人在本院所涉其他案件,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并在网上进行冻结因数额较小本院暂未采取扣划措施。

4、2017年10月、11月、3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5、2017年10月、11月、3月,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C×××××号车辆信息并前往徐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该车辆因实际未扣押致暂时无法处置。

6、2017年10月、11月、3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7、2017年10月、11月、3月,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信息。

8、2017年10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2017年12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名下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该决定暂未能实施。

10、2018年4月,本院**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找寻被执行人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贴送达传票并督促其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为到庭亦未履行义务。

11、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222958.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本案剩余执行款项,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铜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伟

审判员 张 惠

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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