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09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6386号
申请人:谷方庆,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潮泉镇国土所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谷方庆与被申请人**、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谷方庆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谷方庆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谷方庆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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