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83执2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801166528。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剑军,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成都**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61935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1348元和执行费人民币829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国土、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已经停产,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阿瑶
审判员 黄景山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