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执2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秦伟,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成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美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1545元,执行费457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无房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一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阳宇航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