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16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南昌市远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金沙四路以东恒大城剧场商铺**。
法定代表人:熊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书泉,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iv>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南昌市远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管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京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程管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外人杨学良、富润家具公司、富润物流公司及武汉京东公司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是本案原审争议的核心问题。远程管理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第二、三、四组证据,其实能够反映杨学良、富润家具公司、富润物流公司、武汉京东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二、远程管理公司对一审法院(2019)赣0121民初1878号判决结果无异议,并不代表对前述判决中“杨学良与富润家具公司不构成恶意串通”的事实认定无异议。三、二审法院以远程管理公司向杨学良支付租金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4日为由,进而判定武汉京东公司无需向远程管理公司支付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内租金,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律逻辑也存在问题。四、远程管理公司因杨学良违约解除合同行为产生的损失并未得到全部赔偿,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求: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1298号判决及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民初754号判决,裁定再审,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全部反诉请求;2、原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远程管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远程管理公司申请再审称为确证恶意串通事实,远程管理公司及代理律师无法向银行调取收集杨学良、富润家具公司、富润物流公司、武汉京东公司相互之间的银行流水,申请一审法院向银行方面调取,但一审法院无故拒绝调查收集。经查一审卷宗中的材料,一审卷宗中没有远程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书,远程管理公司所称与事实不符。远程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杨学良与富润家具公司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事实认定,在一审法院(2019)赣0121民初1878号案件中,远程管理公司已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一审法院在(2019)赣0121民初1878号案件中对此已作出了认定,在没有新证据证明杨学良与富润家具公司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本案依据一审法院(2019)赣0121民初1878号案件认定的事实处理,并无不妥。
对于二审法院判定武汉京东公司无需向远程管理公司支付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内租金问题。虽然一审法院(2019)赣0121民初1878号案件判决远程管理公司与杨学良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2日解除,但该判决涉及的是远程管理公司与杨学良之间合同履行合同及违约责任承担。而武汉京东公司从2018年5月15日起租赁涉案仓库,履行的是其与富润物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不是武汉京东公司与远程管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租金当然不能给予远程管理公司,因此,二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
对于远程管理公司申请再审称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未得到赔偿问题。由于在一审中,远程管理公司的反诉请求为:1、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仓库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增库)》(编号:20160009133)及《补充协议》(编号:20170015701)于2019年7月2日起解除;2、判令反诉原告应退还反诉被告的押金663717.60元与反诉被告应支付反诉原告的租金663717.60元抵销;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租金5805494.11元及违约金567268.0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反诉被告承担。远程管理公司的一审诉请中并没有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请求,远程管理公司申请再审提出该诉请,超出了其一审诉请范围。
综上,远程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昌市远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甘霖
审判员 刘晓雯
审判员 邓名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