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724民初7号
原告驻马店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毫,男,汉族,1980年7月22日出生,户籍地住平舆县,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驻马店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17日,被告将在正阳县钟鼓楼南门九宫格火锅店装修工程发包由原告施工,原告按要求进行施工,后被告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营业,停止施工。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进行工程部分结算,被告欠原告装修款22916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此款在2018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装修款,逾期按日收欠款总金额3%给付违约金,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229160元及违约金;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承包的正阳县钟鼓楼南门九宫格火锅店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后被告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营业,停止施工。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工程进行部分结算,被告欠原告装修款22916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此款在2018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装修款,逾期按日收欠款总金额3%给付违约金,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229160元及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相关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后,原告按要求进行施工,后因被告资金链断裂停止施工。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部分结算,被告欠原告装修款22916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此款在2018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装修款,被告逾期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22916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被告逾期没有支付原告装修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请求违约金逾期按日收欠款总金额3%给付,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违约金应当为欠款金额的30%计款68748元由被告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驻马店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229160元及违约金68748元;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57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