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4民初2991号
原告驻马店市福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维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驻马店市福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福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73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驻马店市福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车卫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