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1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621民初1718号 原告:**,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苗 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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