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621民初1718号
原告:**,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苗 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