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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2434号之二
原告: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通元镇滕泾村(嘉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8AQF414。
法定代表人:金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巍,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0197K。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32元,由原告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一卿
人民陪审员徐婷
人民陪审员徐景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丽凌
书记员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