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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424执1775号
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律师费318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款290870元,本院扣除本案执行费467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286200元,本案剩余的执行款31800元,申请执行人均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4670元,故案件执行完毕而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