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308号
原告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振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隋智慧
法官助理 周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