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2民初40761号
原告:渝北区瀚竣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环山村1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HJG8U。
经营者:***,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四川广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幢4单元1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9652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成都玖易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4幢1单元3楼3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8NK7R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金瑞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1栋14楼1404、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LXFQ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渝北区瀚竣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广盛劳务有限公司、成都玖易轩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瑞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渝北区瀚竣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广盛劳务有限公司、成都玖易轩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瑞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北区瀚竣钢管扣件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广盛劳务有限公司、成都玖易轩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瑞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北区瀚竣钢管扣件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广盛劳务有限公司、成都玖易轩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瑞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99.0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65元,合计5264.01元,由原告渝北区瀚竣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