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3671号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88号1栋24层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697519297。
法定代表人:毕冬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阳飞,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金瑞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1栋14楼1404、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LXFQ2L。
法定代表人:杨凌。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瑞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一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