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百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池州城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8-05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3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百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MUFK4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城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22综合楼十层1011室-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WAQBG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22综合楼十层1011室-14。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百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850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850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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