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3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百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MUFK4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城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22综合楼十层1011室-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WAQBG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22综合楼十层1011室-14。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百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850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850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