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财保49号
申请人:池州市百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MUFK4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池州城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22综合楼十层1011室-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VAQBG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22综合楼十层1011室-14。
申请人池州市百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850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850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