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29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灵石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中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建文,男,生于1965年12月1日,汉族,居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9年10月19日,汉族,居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9年5月14日,汉族,居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本院在执行灵石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晋中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连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晋中金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连建文、***、**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