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巫溪县社会保险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执行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18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渝0238行初11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巫溪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45190506-0。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重庆禄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昌州市场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9841940w。 原告***诉巫溪县社会保险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被告巫溪县社会保险局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原告***的工伤待遇申请。同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颜 智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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