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渝0238行初11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巫溪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45190506-0。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重庆禄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昌州市场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9841940w。
原告***诉巫溪县社会保险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被告巫溪县社会保险局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原告***的工伤待遇申请。同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颜 智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