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15号2幢1-附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984194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天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天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8582844173L。
负责人:**,村委员主任。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8年3月8日作出的(2018)渝0118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天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020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4月8日两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存款51334.62元,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工程款98665.38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02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15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天堂村村民委员会(2019)渝0118执1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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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