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新能源(莒县)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苏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莒县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东莞镇*家石河村(中联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兵,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润新能源(莒县)风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莒县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8)鲁1122民初1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润新能源(莒县)风能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075400元,加上应支付的利息9380576.04元,诉讼标的额已超3000万,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9日颁布的《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大型企业,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本案应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莒县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的起诉数额为28075400元是具体明确的,所要求的支付利息诉讼请求具有不确定性,不能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并没有超过3000万;其次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虽为大型企业,但并不能简单认为本案就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系涉不动产的物权保护纠纷,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涉案矿山位于莒县,故本案依法由莒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山东省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具体诉讼标的额为28075400元,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