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4282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利德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利德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