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青岛利德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2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4282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利德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利德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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