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商初字第2262号
原告青岛中远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被告青岛利德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
被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黄岛区南岛小镇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远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利德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中远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