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再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11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1550号 原告:深圳市再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高新工业村**70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8503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西岭社区罗沙路**四季御园**2013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IRD1B。 法定代表人:陶卉。 原告深圳市再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再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再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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