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3659号之一
原告:深圳桐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景龙大厦1栋25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MEC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再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5号海岸大厦东座14BR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85038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上列原告深圳桐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再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桐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桐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6元,保全费768.8元,合计1604.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