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仪征易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3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202号
原告:仪征易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工业集中区佳欣路。
法定代表人:经月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易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易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易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易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仪征易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雷
人民陪审员  张道良
人民陪审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紫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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