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202号
原告:仪征易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工业集中区佳欣路。
法定代表人:经月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易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易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易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易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仪征易力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雷
人民陪审员 张道良
人民陪审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