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05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982行审224号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执行人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任自然资源规罚字(2019)第4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4年5月,被执行人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镇***三村东侧、公路南侧集体土地建房,用于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占地面积,东西31.5米,南北53.05米,计1671.075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耕地)。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从占地至今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建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一、(二)3的规定,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任自然资源规罚字(2019)第4129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671.075平方米的土地给***三村集体;2、限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71.0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671.07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671.075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共计50132.25元。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任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六个月内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二项。
本院认为,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任自然资源规罚字(2019)第4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沧办字[2019]9号《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占地严管严控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任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任自然资源规罚字(2019)第4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限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71.0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671.07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任丘市***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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