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982民初字第4523号
原告: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任丘市麻坞镇麻家坞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63382421W。
法定代表人:郭艳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经营任丘市昆仑文印部,2019年4月份原告在被告处制作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配网物资协议库存存招标项目的标书,由于被告的工作失误将原告标书中技术支持证明文件的内容拷贝给了河北广通电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标书中,河北广通电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持该标书去投标,结果导致原告和河北广通电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为招标委员会认定为串标,导致该标未中标,且被列入宁夏公司招标黑名单2019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2日不得招标。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当庭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通电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到我经营的任丘市昆仑文印部处复印制作用于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配网物资协议库存存招标项目的标书,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原告技术支持证明文件的内容放入河北广通电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技术支持证明文件光盘中。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但原告所主张的损失过高。
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任丘市昆仑文印部,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2019年4月份原告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河北广通电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到被告经营的任丘市昆仑文印部复印制作用于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项目的标书。由于工作人员的在制作光盘时失误,导致将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证明文件的内容放入了河北广通电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技术支持证明文件光盘中。后经原告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查询得知,原告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案外人河北广通电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被招标委员会认定为串标,导致未中标,且被列入宁夏公司招标黑名单,2019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2日不得招标。另查,原告在被告处制作标书发生复印费用5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交的证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查询结果,收款收据、当事人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复印制标书,双方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当事人应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原告与河北广通电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串标,被告对该事实当庭予以承认。由于被告的工作失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经济损失一万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但被告的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对此损失被告应对原告进行适当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10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十日内赔偿原告任丘市海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鹏